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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进一步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化监管司)。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发展,二维码已经应用到经济贸易、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成为全球供应链、智能数据链、产业价值链建立的关键技术以及物品流通和贸易结算新的载体和符号,是全球经济活动创新与增长的重要驱动技术,由其催生的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也将催生巨大的二维码产业市场。
1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当前要大力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积极主动地实行追溯管理,以整体提高我国农产品追溯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中医药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